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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桂律协〔2009〕21号
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班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律师法》和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定于2009年6月29日至7月31日在南宁市举办2009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律师”)集中培训班。为做好集中培训的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四)6月29日至7月31日,确保能按时全程参加脱产培训。
二、报名时间
3月22日至4月25日。
三、报名办法
请报名参加培训的人员于4月25日前将报名材料直接送交或邮寄至广西律师协会培训部。报名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二)能按时全程参加本期集中培训的保证书;
(三)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
(五)2寸(3cm×4cm)免冠彩照3张(须在相片背面用铅笔写清姓名、单位)。
兼职实习律师报名参加集中培训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脱产参加集中培训的证明材料。
广西律协秘书处培训部将于5月11日在广西律师网上公布报名参加集中培训人员名单,已报名的人员可查询核对。请按时提交报名信息,逾期不再接受报名。
四、其他事项
(一)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将通知转发给有关人员,督促有关人员按时报名;
(二)实习律师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集中培训的全部课程及考试,取得集中培训结业证,否则,实习结束时将无法通过实习考核;
(三)根据广西律师协会与上海市律师协会签订的《交流合作协议》,广西律师协会将从本期学员中选派6名优秀实习律师到上海市律师协会参加该市实习律师的培训。被选派的实习律师在上海培训期间的食宿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安排,并可以同时参加上海市律师协会各业务委员会举办的业务研讨活动和业务讲座。
(四)实习律师证尚在办理之中或还未落实实习律师事务所但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报名参加本期集中培训。
(五)集中培训的地点及收取的费用将另行通知。
联 系 人:黄 鳞,刘 莹
联系电话:(0771)5865220
邮寄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A座24层(邮编:530022)
附件:1. 2009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报名表
2. 保证书(样式)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2009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报名表
请用正楷字填写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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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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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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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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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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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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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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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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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 □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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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所在事务所及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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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实习时间及实习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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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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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及qq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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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帮忙落实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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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愿意
担任班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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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愿意,愿意担任的职务是:□ 班长,□ 组长。
□ 不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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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期间,希望授课老师主要讲解或重点说明的内容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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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保证书(样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为顺利完成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班的培训任务,保障集中培训的质量和效果,本人作出如下保证:
提前安排好个人工作和生活,确保6月29日至7月31日能脱产参加2009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班;培训期间,服从管理,遵守纪律,认真学习。
……
保证人:×××(盖印)
二〇〇九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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